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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终8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怡通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2-5-1102/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路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泰西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宗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怡通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肥城路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沂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元,减半收取409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邵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