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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现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终8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现桥,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品宏,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路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泰西大街**(济兖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东省肥城市。 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现桥、济南怡通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肥城路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