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8078号
原告: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秦嗣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乐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
原告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乐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因而无法给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3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