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财保38号
申请人: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8号大象国际A座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7571584G。
法定代表人:秦嗣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乾玲,日照东港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56342M。
法定代表人:匡小莉,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账户(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账号:3706********)存款1200万元。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账户(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账号:3706********)存款1200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