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384号
原告: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8号大象国际A座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7571584G。
法定代表人:秦嗣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以西,背尔山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4179305L。
法定代表人:宋德华。
原告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岛恒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0元,由原告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