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乐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41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8号大象国际A座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7571584G。
法定代表人:秦嗣彦,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乐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王黄公路北侧3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LAXG72。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乐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8日立案受理。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青岛乐福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433772元;二、被执行人青岛乐福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以4337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执行人青岛乐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元;四、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2608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2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已冻结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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