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民辖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济宁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林树果,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891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本案中的三原审被告均在济宁市任城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系在济宁市洸河路99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受理并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召银
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