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033号之二
原告:***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22293X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开发区高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8734250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西村。
法定代表人:殷新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1726元,由***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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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