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033号
申请人:***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22293X2,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开发区高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8734250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西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