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盛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开发区高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银涛,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盛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祝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消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盛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盛东公司应向锡消公司支付512776.04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盛东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锡消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盛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3月17日、2022年5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书。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查得被执行人盛东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盛东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锡山区××房屋,该房屋由本院(2022)苏0205执1908号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案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2022)苏0205执1908号案件参与分配,现尚未有款项可供受偿。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未查得被执行人盛东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得被执行人盛东公司有对外投资。
5.未查得被执行人盛东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5月5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盛东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58号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盛东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4月8日,因被执行人盛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5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锡消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盛东公司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盛东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锡消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盛东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盛东公司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512776.04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7528元未能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锡消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盛东公司是否有履行债权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盛东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盛东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锡消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盛东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盛东公司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锡消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锡消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盛东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盛东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