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3执26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靖江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苏0213民初9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靖江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靖江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77.2元并发还申请人。
本院依法到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大额银行存款。
2.车辆登记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房产登记方面,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未汇报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3977.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13民初9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