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03执保189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南通五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2684-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五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五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五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鄢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