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02破26号之四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18日,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同时,管理人指出未接收到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导致无法进行完全清算。
本院认为: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另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导致无法进行完全清算,债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前进
审判员 苗其宝
审判员 朱 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