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舜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执恢5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舜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舜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做出(2014)宿中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江苏舜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278万元及利息(以278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数额,并加上5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784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因江苏舜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执行。后周振刚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新沂市××钟吾××路××郡××楼××单元××室房产及新国用(2009)第25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8年8月22日续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6日,轮侯查封***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苏C×××××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上述房产、车辆均为轮侯查封,本院无权处置,已向首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江苏舜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5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因协助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擅自向他人支付涉案工程款2968043元,而不履行本院裁定的停止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协助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2968043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强制执行到位2423000元,并于2018年7月20日拨付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8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苏13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盛光成对江苏舜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中止对江苏舜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并通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江苏舜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受理破产申请,无法继续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做出的(2014)宿中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