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诚明典当有限公司与***、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常州成业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诚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69527409A。
法定代表人蔡云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用名范小卫,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住江苏省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江苏成云服饰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78753833。
法定代表人吕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9110659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成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899049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常州诚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常州成业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411执22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叶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