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2014139329A,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
法定代表人:周涌。
被执行人: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78753833,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工业集中区江苏成云服饰内。
法定代表人:吕建平。
关于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与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3995.8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