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1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2014139329A,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
法定代表人:周涌。
被执行人: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78753833,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工业集中区江苏成云服饰内。
法定代表人:吕建平。
关于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与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2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据该调解书确定:一、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返还借款人民币1097.5056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4178726元及借款自2017年12月1日至返还之日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4万元,于2019年10月22日前履行。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437元(已减半),由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10月22日前迳付给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因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2010年3月17日注册登记的苏D×××××朗逸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6月5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20年11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13民初2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王保民
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