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1494号
原告: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869619280,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汇贤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78753833,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工业集中区(江苏成云服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吕建平。
被告:江苏成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YW3L2D,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四河乡淮胜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范舟。
原告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环保公司)诉被告江苏成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业建筑公司)、江苏成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业农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绿能环保公司诉称,2018年5月3日成业建筑公司与绿能环保公司签订《木屋设计、制作、供货、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680000元。合同签订后,绿能环保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绿能环保公司支付款项700000元后,拒绝向绿能环保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现成业建筑公司违约,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绿能环保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另木屋的安装地点位于泗洪县四河乡的成业农业公司住所地内,实际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亦为成业农业公司,且两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成业农业公司应就成业建筑公司欠付绿能环保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1、依法判令成业建筑公司向绿能环保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98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542599.97元。二、依法判令成业农业公司就成业建筑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向绿能环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纠纷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项下案由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宿迁市泗洪县,案件应当移送当地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泗洪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