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5民初574号
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下库山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07535325W)。
法定代表人:陶玉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五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59736XU)。
法定代表人:杨泗标。
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江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