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4743号
原告:*大喜,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80070459736XU,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五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喜与被告衢州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大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