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9154455E。
被执行人: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路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7998916D。
申请执行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48950.92和利息7824000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9048950.92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83463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8346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三、被告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工程款900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请汇入原告**公司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第三项款项请汇入第三人***指定账户,或汇入本院账户,账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31674。)四、驳回原告**公司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2020年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2月14日,本院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号开户信息。
5、2020年2月17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信息。
6、2020年4月14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到被执行人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数年。
8、另查明,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数百起,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巴城镇湖滨南路1098号资产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并统一处置中,本案待其执结后一并参与分配。
9、2021年2月7日,本院第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2021年2月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2798231.0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32798231.0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航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