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民辖终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湖滨南路10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5号25-3幢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3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江苏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民商事案件。本案涉案诉争标的额为52020733.74元,显然己超过5000万元,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并且,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停工损失计算等诸多专业性问题,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上诉人后续重组、??整密切相关,如处理不当,将严重损害上诉人背后众多民间投资者的重大利益。故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对于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辖区的情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争标的额为52020733.74元,未达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此外,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属于苏州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对其该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婧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裴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