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苏州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11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路。
法定代表人:*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5号25-3幢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湖滨南路10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上诉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蒋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裴国强
书记员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