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4233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萍、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5456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天汇园星云地带1幢502-507室。

法定代表人:任国伟。

被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刘鹏,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张飞,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张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张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张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银燕

人民陪审员  王玲玲

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