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4233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萍、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5456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天汇园星云地带1幢502-507室。
法定代表人:任国伟。
被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刘鹏,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张飞,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张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张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张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银燕
人民陪审员 王玲玲
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