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

 

民事调解

 

(2010)杭萧商初字第1495

 

原告楼先成,男,1952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楼一村1617号。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天汇园星云地带1502-507室。

法定代表人任国伟。

本院于20105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楼先成诉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096日前返还楼先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合计105000元。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00元,合计2563元,由楼先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  
 

 

 

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