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楼宏亮,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楼英村楼一6组17号。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天汇园**地带1幢502-507室。
法定代表人任国伟。
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楼宏亮诉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0年9月9日前返还楼宏亮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2000元,合计222000元。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780元,由楼宏亮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 立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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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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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郑 洪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