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岑宇,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杭州萧山林宇钢管租赁服务部业主,住杭州市萧山区丁家庄32幢西单元501室。
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星云地带1幢502—507室。
法定代表人任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勇,杭州市浦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岑宇诉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 2010年2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岑宇租赁费及运费87102元、逾期付款损失2898元,合计90000元。此款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同年3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同年4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
二、如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原告岑宇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未履行部分视为到期,原告岑宇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再加付25000元。
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由被告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最后一期付款义务同时直接向其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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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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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白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