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萧民二初字第3414-2号
原告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长安村。
法定代表人刘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萧山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天汇园**地带1幢502-507室。
法定代表人仁国伟。
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的(2008)**二初字第34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撤诉,故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杭州萧山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凯 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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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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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白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