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

 

民事裁定

 

2008萧民二初字第34142

 

原告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长安村

法定代表人刘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萧山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天汇园**地带1502-507

法定代表人仁国伟。

本院于2008926日作出的(2008)**初字第34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撤诉解除被告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杭州萧山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