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王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802民初2975号

原告:宣城王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狸路宣城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RW8CR9A。

法定代表人:王晓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安徽师阳安顺律师所律师。

被告:杭州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义蓬建材市场****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4557048U。

法定代表人:陈福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宣城王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549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供应建筑模板材料,2018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货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相应建筑模板,暂定合同金额为359250元(备注:供货数量以需方实际用量为准),合同上标注“以发票数据为依据”。原告陆续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累计供货310086元,原告并按照被告要求开具发票。扣除被告已付款155150元,余款154936元至今未付。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双方公司信息登记资料、购货合同书、发票4份、历史交易查询结果明细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

2020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万元。同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货合同系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显已违约,现原告要求其支付尚欠货款154936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王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54936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40元,由被告杭州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娟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