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德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浙0109民初12585号
原告杭州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下简称海豚幼儿园)、德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意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瞿燕萍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被告德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帝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豚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海豚幼儿园签订合同合法有效,海豚幼儿园理应支付尚欠原告价款3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原告主张德意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海豚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质证,海豚幼儿园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对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德意集团收取海豚幼儿园的全部学费,支付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和3,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均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证据2和3与本案实体处理无直接关联。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承建海豚幼儿园的装饰装修工程,于2014年7月30日竣工验收。截止2014年11月12日,海豚幼儿园尚欠原告工程款35万元。2015年2月经政府指派,德意公司托管海豚幼儿园。故原告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请。
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负担。 原告杭州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瞿燕萍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