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46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545384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民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吾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901540.63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限额在901540.63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