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901540.63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限额在901540.63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