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9民催12号
申请人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3847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星天地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倪吾仙,女,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桥支行于2018年8月23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3375/25287524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50000元,申请人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莉
审判员 朱大甫
审判员 王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