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陶某某不锈钢门窗店、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1民初3267号 原告:诸暨市陶***不锈钢门窗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兴都路26号一楼。 经营者:***,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义桥星天地商务中心3幢601-6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市陶***不锈钢门窗店与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诸暨市陶***不锈钢门窗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诸暨市陶***不锈钢门窗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