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069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6元,依法减半收取2948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