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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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069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6元,依法减半收取2948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