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12765号
原告:诸暨市永基铝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市永基铝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诸暨市永基铝合金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永基铝合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永基铝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诸暨市永基铝合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