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81民初242号
原告:兰溪市城南防水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下余村(毛巾批发市场1号楼273-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1MA2FMH6684。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义桥星天地商务中心3幢60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384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兰溪市城南防水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溪市城南防水服务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溪市城南防水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6253.0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641.70元。(按LPR的2倍从2022年12月26日暂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暂合计149894.76元;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购材料的费用6929元。以上两项暂合计156823.76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10日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位于兰溪市游埠镇工业园区的兰溪双锦布艺科技有限公司的4#、5#厂房和综合楼工程的所有防水工程委托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26日向被告方出具了工程结算单,明确总工程款合计146253.06元,被告在微信中收悉。另外,原告为工程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替被告代购了部分材料,材料款合计6929元。原告在2022年12月3日对材料款部分也出具了清单,被告亦于微信中收悉。但工程完工后至今,虽经原告一再催讨,被告均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未支付及资金紧张等为由而拖延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庭审中补充,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沥青卷材防水施工人工费与分仓缝粘贴卷材人工费这两项面积同意按照被告的计算;对于4号楼漏水问题,并非是由于原告防水质量的问题,而是原告防水做好了,被告却在做好的防水上打了98个排气孔,一般情况下排气孔可以预先埋,防水做好再打排气孔肯定会破坏防水,4号楼漏水的原因其是在5号楼做防水的时候才知道,当时5号楼也打了排气孔,由于发现及时,在排气孔处由原告进行了重新补修防水,这样5号楼就没有发现漏水的问题。所以4号楼漏水后,经被告的现场监工同意,原告进行了防水池注浆,这个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后面因为被告迟迟不肯给其结算钱,再让其修防水,其肯定不来修。对于综合楼空调板补漏,根据正常程序,在刷防水涂料之前,必须对原先的墙体进行清平、补漏、洒水、养护,等固化硬了,最后才刷防水涂料,正由于空调板面积小,必须使用吊机,所以工程时间是在12月11日到12月19日期间,不可能三天就完成的,实际上是一开始3人,后面是2人,根据其记录实际支付的工时费用是27工。工期之所以拖延,是因为被告自身前期的工程没有做好而造成的。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答辩称,对于防水工程由其公司承包给原告兰溪市城南防水服务部没有异议;对于原告列举的工程结算单的部分,提出以下异议,1、对于原告列举的第一、二项沥青卷材防水施工人工费与分仓缝粘贴卷材人工费这两项面积稍微有出入,按照其计算沥青卷材防水施工面积为9383.03平方米,分仓缝粘贴卷材面积为2593.29平方米,这两块算起来的面积比原告少588.56元,即77044.5元;2、第三项卫生间丙纶防水无异议;3、第四项,厂房、综合楼及消防水池注浆有异议,认为该部分系因为被告防水未做好导致的,根据规定,防水做好后,再打排气孔,再防水加固,由于原告厂房4号楼未在排气孔处加固,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因防水工程系包清工的,按照面积进行计算,后期由于原告对4号楼防水并未修好,其自行修理了花费了23900元也应由原告承担,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抵销;同时对于原告说的2228针数有异议,不可能有这么多针的;4、综合楼空调板补漏问题,原告通知被告购买材料的时间是在12月16日,是在18号补漏好,仅三天时间不可能有这么多空调板补漏,应当按照400元/天3人3天一共9个工计算,只同意按照3600元计算。5、被告代为购买的材料款6929元予以承认。原告的实际施工日期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
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承包关系。3、工程结算单材料款清单、结算单,证明被告所拖欠工程款及材料款金额。4、代购材料清单、收款收据、销货清单、发票,证明工程款及代购材料均已经向被告开具工程款相关发票的事实。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具体事项协商及确认的事实。
对于上述的证据,被告当庭进行质证,对于证据1、2无异议,对于证据3有异议,认为工程结算单是没有经过其确认,是原告自己写的,对于证据4有异议,发票目前没有用于原告公司,工程的数额是原告自己计算的,购买材料款予以认可,证据5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出现漏水是因为原告防水没有做好,工程量俞工并没有确认,没有那么多。
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及清单,用于证明原被告因防水工程的沟通记录,以及被告后续自行找其他人进行补修的问题。原告当庭进行质证,认为漏水是因为被告打排气孔造成的,应由其自己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2年8月10日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将兰溪市双锦布艺科技有限公司的4号、5号厂房和综合楼工程中的所有防水分项工程承包给原告兰溪市城南防水服务部进行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其中原告施工完每道工序必须由被告或者监理验收合格,并且服从被告的各项要求;施工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25日共计40天,雨天顺延;工程承包方式:屋面及天沟以包清工形式承包,清工单价6.0元/平方米,卫生间采用SQ防水卷材施工,单价为25元/平方米。付款方式次月10日之前支付上月的清工工资。违约责任“乙方(原告)确保在已完成防水施工的区域内不漏水,若出现漏水,由乙方负责修补。因现浇混泥土振捣不实、麻面、空鼓、裂缝而产生漏水则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后原被告双方由在微信中补充确定卫生间丙纶防水的价格。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在被告的监工下进行施工涉案厂房4号楼、5号楼和综合楼的防水。在4号楼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后,被告对该工程进入下一道程序,包括安装排气孔、浇筑混泥土,后被告发现4号楼出现漏水现象,被告要求原告及时进行补漏整改。原告在施工5号楼防水时,发现被告采用打入式的方式安装排气孔,破坏了已经施工好的防水工程,后对5号楼进行排气孔处加强防水,而4号楼等因混泥土已经浇筑完成无法补救,在征得被告的同意,原告采用注浆方式进行补漏。
本院认为,对于应付原告沥青卷材防水、分仓缝粘贴卷材、卫生间丙纶防水工程款、材料款共计96423.5元,原被告双方均予以确认无异议。现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4号厂房、综合楼及消防水池注浆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二、综合楼空调板补漏的费用为多少。
对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工程为防水工程,系整体施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一道工序一环扣一环,具有严格的顺序,被告作为整个项目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程序严格做好每一道工序的监管。被告在整个工程施工中,对于排气孔的安装,一般应先于防水工程进行安装,或者在防水工程做完后,做在防水层上再进行混泥土浇筑,现被告直接以打入防水层、破坏防水层的方式安装排气孔,并在打入排气孔后未进行加固防水直接进行混泥土浇筑,必然会造成房屋漏水现象,应当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专业防水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未提醒被告在防水工程前应当做完排气孔、基础设备安装,而直接对房屋进行防水工程施工,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原被告因漏水而注浆针数、市场价格,以及扣除被告另外自行补漏费用原告应承担的责任外,酌情被告另支付原告13077元。被告提出防水的补漏应当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的辩解,本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因现浇混泥土振捣不实、麻面、空鼓、裂缝而产生漏水则不在保修范围之内”,本案因被告破坏防水层施工而产生的补漏,更应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争议焦点二:综合楼空调板补漏费用。原被告双方对于空调板补漏费用如何计算,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空调板的补漏的程序较多,需要高空作业以及前期工作,故对于原告提出工时为27工比较符合常理,被告同意工时按照市场价400元/工计算,且其提供维修费也认可,故对于该费用认定为10800元。
对于被告提出的辩解,不符合实际情况,不予采纳。原被告因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故对于前期逾期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市城南防水服务部工程款120300.5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24年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兰溪市城南防水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04元,合计3022元;由原告兰溪市城南防水服务部负担548元,由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2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清单:
1、沥青卷材防水施工人工费:9383.03㎡*6元/㎡=56298.18元;
2、与分仓缝粘贴卷材人工费:2593.29㎡*8元/㎡=20746.32元;
3、卫生间丙纶防水:498㎡*25元/㎡=12450元;
4、材料款:6929元;
5、注浆市场价13元/针,13元/针*2228元/针*70%=20247元;
被告花费的原告应承担的责任:23900元*30%=7170元;
抵销后,被告还需支付原告:20247-7170元=13077元;
6、空调板补漏费用:10800元;
以上合计:1203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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