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昌御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余商初字第595号
原告: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妙燕。
委托代理人:朱文武。
被告:杭州昌御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良科。
委托代理人:金力。
原告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马装饰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昌御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御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慧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马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文武、被告昌御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马装饰公司起诉称:原告赛马装饰公司与被告昌御家具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在赛马装饰公司进行装饰施工的杭州桐庐富春江医院矽肺病房区和门诊楼装饰工程项目中,使用昌御家具公司生产的家具制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并规定家具保修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昌御家具公司先进行了矽肺病房区家具的制作和安装,然而在施工期间及之后很短时间内,赛马装饰公司就发现了大量的家具质量问题,包括衣柜、木门都有。后双方经多次洽谈协商,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一致同意解除之前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并确认赛马装饰公司已向昌御家具公司支付223000元的家具款,昌御家具公司已制作安装的全部家具款项为151000元,加上未到期的质保金7550元,昌御家具公司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退回赛马装饰公司多付的家具款79550元,如未如期退回的,则支付违约金10000元。然到目前为止,昌御家具公司拒不退还相应款项,也不支付违约金,给赛马装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赛马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昌御家具公司退还多收的家具款79550元;二、被告昌御家具公司支付逾期退款的违约金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昌御家具公司承担。
原告赛马装饰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
1.《销售合同》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8月31日,赛马装饰公司与昌御家具公司对在赛马装饰公司进行装饰施工的杭州桐庐富春江医院矽肺病房区和门诊楼装饰工程项目中使用昌御家具公司生产的家具制品的相应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的事实;
2.《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2月28日,赛马装饰公司与昌御家具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销售合同》,并对赛马装饰公司已多支付的家具货款的退回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的事实。
被告昌御家具公司答辩称:首先,对赛马装饰公司起诉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由于昌御家具公司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故难以在近期内退还多收的家具货款;其次,关于赛马装饰公司所主张的逾期退款违约金,由于《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昌御家具公司应退款的时间2013年3月31日距今并不长,故昌御家具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按自逾期之日起以每月10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
被告昌御家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赛马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的逾期退款违约金过高。
原告赛马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故本院均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12年8月31日,原告赛马装饰公司与被告昌御家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赛马装饰公司因杭州桐庐富春江医院矽肺病房区和门诊楼装饰工程项目所需向昌御家具公司订购家具制品,合同总价为41万元,交货地点为桐庐富春江医院,交货方式为分批交货,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其中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在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期满一周内无息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赛马装饰公司陆续向昌御家具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昌御家具公司则陆续向赛马装饰公司交付并安装了部分货物。2013年2月28日,赛马装饰公司与昌御家具公司经协商后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于2012年8月3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昌御家具公司所制作安装的所有家具总费用为151000元,扣除合同约定的百分之五的质量保证金7550元,余款143450元由赛马装饰公司给予支付,赛马装饰公司之前已支付款项223000元,两相抵扣,昌御家具公司应退回赛马装饰公司79550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退回,若未如期退回则昌御家具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质量保证金起算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但协议签订后昌御家具公司未按约向赛马装饰公司退款,故赛马装饰公司诉至本院,请求上判。
本院认为,原告赛马装饰公司与被告昌御家具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昌御家具公司未按约退回多收的货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退回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昌御家具公司抗辩称《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并请求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但本案中赛马装饰公司对昌御家具公司未按约退回相应货款并无过错,结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昌御家具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给赛马装饰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等事实,赛马装饰公司按《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要求昌御家具公司支付1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昌御家具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赛马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昌御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回原告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9550元。
二、被告杭州昌御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1019.50元,由被告杭州昌御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39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审判员  唐慧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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