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嘉泽泉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2执207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妙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惠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嘉泽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召塘,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嘉泽泉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82147元。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嘉泽泉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12月11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股票,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已委托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何兆红
审判员  王 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