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凯盛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凯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忠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陇西县巩昌镇北城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柴彦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凯盛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肃凯盛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民终60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凯盛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69.001161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9.00116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截止2020年4月1日的利息为81.176119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6000元,鉴定费33120元,迟延履行金(截止2020年4月1日)为8576.81元。
执行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申请执行人甘肃凯盛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民终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魏永红
审判员 白 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