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4民初293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忠,男,汉族,1955年4月16日出生,住临洮县(系***姑父)。
被告:甘肃凯盛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忠海,该公司经理。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677188351。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诉被告甘肃凯盛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8元,减半收取计75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师亚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田宴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