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民初2246号之一
原告: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苏嘉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0440117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莉,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源科技(嘉兴)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兴市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58363044。
法定代表人:MARTINDEANPAUGH,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世源科技(嘉兴)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0元,由原告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