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254号
原告:***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嘉善县天凝镇**社区三发工业区**号**幢。
负责人:韩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惠荣、柴秀靥,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苏嘉公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观。
被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2元,减半收取计3761元,由原告***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陆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