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650号
原告: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690492442(1-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珉,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768338404T,住,住所地鞍山市铁**建国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金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瑞铎,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宏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淑斌,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宏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2771301XQ,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鼓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淑斌,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2734027Q,住所地黑龙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新湾路**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宏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5,199元),由原告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5,174元。
审 判 长 李利新
人民陪审员 姚冬梅
人民陪审员 孙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