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百祥,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芬,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南二西路。
负责人:邹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凤睿,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圣男,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35栋5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20)黑1224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3日收到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并于11月24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未过异议申请期限。二、本案事实上属于工程价款支付纠纷,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的约定.根据《四方协议》约定,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的诉权应依法得到保障,恳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及依据的事实,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管辖,但该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约定。本案建设工程案涉不动产位于庆安县,故本案应由庆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吴红杰
审判员 王 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