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黑0803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宣庆小区35栋5单元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690492442(1-1)。
法定代表人***,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县,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期间,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竞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招标的GSM十五期扩容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工程,为使工程项目顺利中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于2012年2月至3月间找到时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集中采购中心主任的***(另案处理)寻求帮助,并送给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工程项目顺利中标。
2、2013年期间,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竞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招标的GSM十六期扩容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和黑龙江省移动2013年LTE传输接入设备安装工程,为使工程项目顺利中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于2013年2月至3月间找到时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集中采购中心主任的***寻求帮助,并送给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工程项目顺利中标。
被告人***于2017年6月22日主动到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系单位自首,可对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黑龙江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韩晶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