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民初633号
原告:哈尔滨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04号欧洲新城B座2**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6元(哈尔滨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