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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建材中心、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8151号之一 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泉源乡西五湖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NXBF5XY。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木研街6号南郡凤凰湾1层S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C38KP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04号欧洲新城维B座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776141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第一大道、群力第二大道、三环路、龙新路围合区域外滩1898.A4栋2**14层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C8JGE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郯城县**建材中心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