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8151号之一
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泉源乡西五湖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NXBF5XY。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木研街6号南郡凤凰湾1层S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C38KP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04号欧洲新城维B座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776141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第一大道、群力第二大道、三环路、龙新路围合区域外滩1898.A4栋2**14层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C8JGE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郯城县**建材中心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