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7312号
原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B区49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铁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翰墨、李雨霏,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松北区世纪花园C区76号楼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米长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腾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毅腾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毅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计2215元,由****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梦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温 馨
书 记 员 范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