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4执511号
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92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1月9日立案。执行中,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1405571.37元,其中16293元已作执行费上缴国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关于冻结、提取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22)粤14执511号案件中执行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已将1389278.37元转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粤0113执16111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