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6执139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南大道国贸花园C3栋28-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德政路13A号四层之一。 负责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文田初级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1号。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文田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895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44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5775.14元,总执行金额1305775.14元(含执行费15304.7元)。本案执行完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